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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2022年4月)
2022-06-15 08: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 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92), 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德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规范民主评议过程,科学运用民主评议结果,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干部管理部门了解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民主政治意识,热心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公正公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代表名额一般掌握在现有职工总数的10%左右。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研究院)管理服务部门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各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经选举单位党政工共同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各基层工会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成员、在职的原校级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的人选,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该选举单位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代表选出后,由选举部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原始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学校工会。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长。

第十四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并进行公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代表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本届代表产生的过程、代表的构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不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补选或更换代表。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三)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提名,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要职责是:主持会议;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一)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和实际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大会通过。

(二)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校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执行委员会人数由学校自行确定,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有较大比例。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承担联系协调职责。

(三)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组织教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负责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有关重要问题;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四)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一)教代会筹委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等,报党委审定,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人选,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二)专门委员会由5-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4名。专门委员会主任应由执行委员会成员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担任。

(三)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汇报或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章 教代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向学校党委呈送请示报告,确定大会的指导思想、日期、议题、工作机构、经费预算等有关事项。经党委批复同意后着手大会的筹备工作。

(一)组建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简称筹委会)。筹委会一般由党政工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教师代表组成。筹委会根据会议需要可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工作组、宣传组、会务组等若干工作组。

(二)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筹委会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学校党委确定。

(三)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委会。

(四)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各专门委员会应做好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五)筹委会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特邀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方案;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做好提案征集和代表培训工作。

(六)教代会召开或换届,由筹委会提出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换届大会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的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和组织实施方法。

(七)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由筹委会负责人向学校党委报告,会议研究确定大会的主要事项,由教代会筹委会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时,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或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也可由代表团提出,代表团的团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立案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是否立案。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与反馈:已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要探索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常年征集处理制度,实现提案处理工作的经常化。

(五)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表及处理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一)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委会负责人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筹委会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增补时);

4.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6.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二)教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由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宣布开会,并报告大会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

2.学校领导致辞;

3.上级领导讲话;

4.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5.听取(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6.听取提案工作审查与处理情况报告;

7.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报告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处理情况;

8.审议学校工会工作报告;换届会议,还应增加工会选举内容。

9.进行大会选举;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10.学校领导讲话;

11.大会闭幕。

在以上会议程序中,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是每次教代会必不可少的议程,其他会议议程,可以视具体情况作适当增减。大会期间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教代会代表分组讨论、主席团活动以及学校领导研究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各代表团和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传达大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方案。

(二)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及时向校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可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校情民意反馈工作。

第六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规模较大,内部管理相对独立的教学单位、部门,可以在其内部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是教学单位、部门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二级教代会的召开由各二级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要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德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德院党办字20141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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